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人: 刘明娟   发布时间: 2015-01-18   访问次数: 394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建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管理行为,降低经济活动风险,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省政府、省建设厅、市建设局及学院等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基建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授权基建处为一方当事人与社会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对学校所辖基建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监理、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设备安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工程检测、材料检测、标底编制、招标代理、决算审计等)及其它与建设工程相关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存档。

第三条 基建工程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学校基建处.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合同的签订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相关法律,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原则上依据招投标文件中的约定签订合同,如有调整或变动,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并经过处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的事项需上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基建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建设工程合同损害学校利益,不得为部门和个人牟取私利。

第七条 基建管理部门在签证建设工程合同前,应由基建处协助用户编制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立项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立项论证,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才能订立。对没有资金来源的、没有立项批文的项目合同,不得进行洽谈、起草和订立。

第八条基建工程合同相对人的选择应按《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选择合同相对人,任何个人与部门不得违反学校规定和程序自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第九条 基建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签约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变更合同的文书、传真、电报、图表和电子邮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基建工程合同应使用规范合同文本。对采用对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必须逐项审核确认,不予确认的应予删除。凡需增补内容,应以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书的形式予以书面反映,作为正式合同的一部分。

第十一条合同文本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合同性质、当事人要求等制定相关条款。合同的基本要素应齐全,条款应明确、具体,满足合同执行深度要求。

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法人名称和住所、标的、合同价格、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质量要求、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二条 由基建处负责合同起草和审核。凡通过招标确定中标单位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一致,凡通过询价、洽商直接发包、签约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和询价、洽商结果相一致。如有调整或变动,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并经过处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的事项需上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基建工程合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签订:

(一)合同无签订日期、履约地点及履行期限。

(二)合同标的内容含糊不清。

(三)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不明确。

(四)风险责任未明确约定或风险责任全部由我校承担。

(五)验收标准、质量要求不明确。

(六)无仲裁或诉讼条款,无违约条款的或违约条款明显对我校不利的。

(七)经核查对方的履约能力不足。

第十四条基建工程合同实行会签审批制度。五万元以内(含五万元)的合同由基建处签订,对五万元以上的合同由基建处会同审计处与乙方协商签定;经确定需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由基建处与乙方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形成草稿本,基建处将草稿本并附上建设工程合同审查表(见附件)送审计处审核,审查表由审核人签字确认。一般情况下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在审查表上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由法律顾问审核把关。审查意见由审计处负责人签字确认。审查会签的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把关,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合同需要建设局备案的应当由基建处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审计处登记备案,加盖学院公章及法人代表章,重大工程需经分管院长签字,所订合同予以成立;不需建设局备案的应当由基建处相关科室经办人、基建处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审计处登记备案,加盖学院公章,所订合同予以成立。审查通过的合同由基建处长在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栏内签字,的工程合同要加盖法人章和建设单位公章。后

第十六条 按有关规定须公证的由基建处负责办理公证。

第十七条 五万元以上合同签订程序:基建处起草形成草稿本→审计处在3工作日负责审查并填写意见→有实质修改的内容与乙方协商→法律咨询→合同签订。

第三章基建工程合同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经办人必须将正式合同文本(正本)送基建处资料管理员并办理签收手续,资料管理员按规定存档。
第十九条基建工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工程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检查并了解对方履行合同情况,及时处理和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向处领导汇报合同履行情况。如对方出现法定或约定情形可能产生合同履行风险以及对方违约时,基建处应及时评估履约风险,依法采取相关措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合同内容,确需变更合同的,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审查表。合同履行完结时,项目负责人应向相关负责领导报告合同的执行情况及结果。

第二十条基建工程合同生效后,由基建处代表学校负责履行合同;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落实合同规定的具体措施。如对方违约,由基建处负责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学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确因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基建处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相关部门和分管校领导。

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基建处负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备案、相关资料的保管、归档、登记工作。

(二)纪检监察、审计处、财务处负责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审查、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财务处依据合同及中标通知书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批准手续办理付款。

第二十三条 合同备案

第一款 学校下属部门或单位与乙方签订基建合同仅限于维修和技改类基建项目,同时必须接受基建处的指导和管理,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一)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必须到基建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二)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合同的全部正式文本和副本。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还需提供《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还需提供基建工程项目申报审批表。

(三)合同备案应当认真核查申请备案的合同及资料。

合同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二)合同内容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和行业规定;

(三)合同签订条件是否具备;

(四)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是否进行招标;工程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相符,结算原则与中标原则是否一致;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二款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工程合同,基建处应在收齐合同备案资料后及时完成合同备案手续,出具《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工程合同备案表》(合同备案表式见附件),并在工程合同上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第三款 合同备案资料不全或备案合同有不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的内容的,基建处应当书面告知报送合同备案资料当事人补充或修正;报送合同备案资料当事人应当按要求补充资料、完善合同,报基建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四款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合同如有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应在签订补充合同后及时到基建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合同的主要内容变更、工程停建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到基建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提交其变更原因的报告书。

基建处应核查补充合同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五款 基建处办理合同备案事项时,应将建设工程合同及合同变更情况的主要内容、工程合同文本,及时输入《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款 基建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合同备案档案资料的管理。同时应当加强对合同备案及合同备案跟踪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七款 工程项目造价审计和结算应当以已备案的合同为依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以备案后的合同为准。

第八款 发包人(单位、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建处将视情况对其重点监管、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罚:

(一)应当备案的合同不履行备案手续的;

(二)签订补充合同、变更合同未及时履行备案手续的;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四)实际合同与备案的合同不一致的。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合同签约人对该合同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合同管理部门和人员(经办人员、审核、审批人员)在合同监督管理工作中应认真负责,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者,视其情况,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合同管理部门和人员(经办人员、审核、审批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本规定,给学校或部门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将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因经办人故意或严重失职造成合同重大失误或者未及时按规定范围发送合同,有关人员未严格执行合同,导致工程建设中产生合同纠纷或发生质量事故、影响工期、造成损失的,要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合同管理或合同执行人员,应当调离原岗或撤换。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合同审查表

工程项目


建设地点


合同内容


合同分类


对方单位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询价( )/其它( )

合同价


经   办


初   审


复   审


审查意见:













审查人:审计处负责人:   

送审日期

年月日

审查日期

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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