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人: 刘明娟   发布时间: 2015-01-18   访问次数: 46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加强我院基建工程的管理,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不断推进基建工程管理的制度化建设,以保证基建项目建设的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徐州市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院内实施的基建工程,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需申报立项的或建筑面积、投入额较大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

第三条学院的建筑及其配套的工程应当确保功能合理,造型优美,质量优良,造价合理,与学院原有的建筑相协调,并符合国家和江苏省、徐州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条学院的建筑及其配套的工程应努力提高建筑设计水平,力求做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新型建筑材料。

第五条  学院基建工程的实施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建全监督机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院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基建工程的立项、设计和招标

第六条基建工程的立项。基建工程的立项由学院基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学院的发展计划提出年度基建项目,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初步研究同意后,交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该项目进行使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对项目各种可能的方案认真地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提出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先进性,以及最佳投资建设方案等方面的意见,报党委会研究决定,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或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正式立项。

上级部门批准下达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基建处应分工一名人员兼管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反映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后,院基建部门应提出详细的设计任务书,提交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党政联席会审批。

第八条院基建部门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进行设计方案招标,并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修改后,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对单体建筑面积较大的,还应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基建工程设计方案批准后,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安排组织施工图纸的设计;院基建部门对所设计的图纸组织专家会审,减少漏洞。

第十条  院基建部门应根据工作进度做好基建项目工程的勘察、报审、报批等工作。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必须进行招标,工程监理择优委托相应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办法》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具体详《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规定》及《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在招标中要组织人员对报名拟参加投标单位的能力、资信、施工水平、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与考察,并集体研究决定参加投标单位。调查、考察与确定参加投标单位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透明。具体要求详见《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工程开标时,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招标小组,并委派其参与属地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工程开标。对由学院自行组织开标的,由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招标小组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小组要有专业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具体详见《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标文件发布管理办法》、《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评标办法》及《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基建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费

第十四条基建工程施工前,院基建部门应会同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等部门做好施工图纸的会审工作,并按规定做好相关手续的报批。施工人员进驻现场后要到院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工程设计变更必须经过基建等部门审核同意。对工程变更及签证的管理具体详见《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基建工程施工中,院基建部门必须对每项工程派出项目联系人,具体协调工程的各方关系,处理工程中的问题与矛盾,工程项目联系人要对其所联系的工程的质量和工期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基建工程施工中,院基建部门应加强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努力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对检查情况应做好必要的文字纪录。具体详见《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基建工程施工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和相关材料验收等工作,做好验收资料的保存。

第十八条基建工程施工中工程预付款必须先由承包单位根据承包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度提出书面付款申请,报监理审核,经审计处复核,经项目联系人和基建处领导签字后,送学院分管院长批示,金额超过一百万时,实行会签制,需分管院长及第一负责人批准后由财务处付款。

第十九条基建工程施工结束后,院基建部门应积极组织做好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工作。编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资产验收报告和备案报告。项目负责人负责与后勤处办理有关交接手续,移交房屋钥匙、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修书。具体详《基建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后,院基建部门应及时将工程档案、工程造价材料及其它材料整理归档,所有相关手续办完后,在一个月内报送院档案室存档,同时在决算审计后,负责办理交付使用及财产手续。

第四章基建工程甲方供应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及暂定材料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基建工程招标时,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对一些价差较大,质量不易控制,没有相应定额标准等项目的材料实行甲供或暂定材料,如:电器、防水材料、门窗等。

第二十二条甲供材料价款在3万元以上的要进行招标;3万元以下的可实行询价、比价或竞争性谈判采购,但参与采购的人员至少在三人以上,并尽可能组织懂行或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甲供材料招标前或暂定材料价格确认前,要组织人员进行考察,选定入围的供应商,考察组成人员要有熟悉该材料的专家及审计、纪检部门的人员。考察结果要报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第二十四条院基建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在经审查入围的供应商范围内进行招标或询价、比价。

第二十五条  院基建部门要做好甲供材料或暂定材料的质量把关、数量核对和价款结算工作。


第五章工程结算与审计

第二十六条基建工程决算的审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结束后,在一个月之内,向院基建部门提交工程竣工结算书,由院基建部门负责对决算书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院基建部门在进行结算审查时,主要审查各种金额、工程量、材料使用量、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对于审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基建部门进行协调,并由基建部门负责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后由院基建部门提交院审计处审计。

第二十八条对参与审查与审计的人员要事先进行挑选,对参与审查人员实行保密制度,不得将审查人员的姓名、身份等情况告知被审查单位或其他无关人员,确保审查的公正、公平、合理、科学。

第二十九条基建工程在竣工决算时,应扣除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违反学院有关规定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相应费用,以及应交的水、电等费用

第三十条工程审计完毕后,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核结束,方可办理工程决算手续和付款。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在工程建设中任务完成好的基建项目和个人,依照我院的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奖励:

(一)先进个人;

从事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尽职尽责,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明显效益或工程管理中成绩显著,经部门推荐被我院评为基建先进个人的,通报表彰、给予奖励。

(二)先进单位;

承担的建设项目工程规模较大,当年获得优质工程,可评选为基建管理先进单位。被评为基建管理先进单位的,通报表彰、给予奖励。

(六)设计有创新,在工程造价、质量、施工、监理等管理上有突出贡献,在工程科研上取得重大成果的个人,可按学院有关规定申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我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具备施工条件开工建设而造成浪费或工程质量低劣的,不按规定招标或招标中弄虚作假的;

(二)质量低劣处罚,即达不到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标准的,且对质量问题逾期不改的及工程验收不合格的;

(三)损失浪费处罚:在工程建设中,由于工程管理不善,设计考虑不周,施工管理不严,而造成损失浪费的;

(四)责任事故处罚:包括工程建设中的重大责任事故,工程发生倒塌、损坏和影响使用,危及安全或造成工程事故的;

第七章项目管理人员补贴

第三十三条项目评标工作人员补贴发放标准:200/人次。

第三十四条项目管理人员补贴包括:项目人员驻场补贴、误餐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申请的管理费用金额应根据人员、名目、岗位,按比例制表发放。项目补贴按月预支及时发放。

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补贴发放标准:驻现场补贴:60/人天;通讯补贴:组长、副组长200/人月,组员100/人月;误餐补贴:20/人天(指晚班、夜班餐费);交通补贴:200/人月;以上津贴自进驻施工现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按月发放。

第三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办理各种手续期间每人每天按60元计算,如和驻现场交叉,不得重复发放。

第三十七条为引入激励机制,调动项目管理人员积极性,加强项目管理。奖金分配依据项目管理人员的责任及工作业绩量化考核后按比例发放。奖励标准以项目结算金额为基数,按比例计取:

项目结算金额系数

结算金额100万元以下            3%

结算金额101万元—500万元       2%

结算金额501万元—1000万元      1.5%

结算金额1001万元以上           1%

奖励经费的使用采用分阶段支取的方式进行,由项目机构提交阶段完成申请,处室领导审核,上报学院批准。

第三十八条每年申报项目按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单项工程经费,按照第五十四条标准给予相关人员奖励。

第三十九条工程决算奖励标准以项目核减金额为基数,按比例计取:

项目金额系数

50万元以下                    8%

51万元—100万元              5%

101万元—500万元             2%

501万元—1000万元           1.5%

1001万元以上                  1%

第四十条由于工作失误给项目建设造成经济损失的,直至按比例进行赔偿;其他处罚依第九章第四十三条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触犯法律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基建工程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监理、审查、审计及工程付款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施工单位的宴请,严禁索取和收受施工单位的现金和礼品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刁难施工单位。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对于学院内的小型工程,不实行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院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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