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
发布人: 刘明娟   发布时间: 2015-01-18   访问次数: 45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实现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目标,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施建设的项目在合同签订后的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及签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及签证,是指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的设计变更、特殊情况下发生的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等涉及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具体包括:

1、设计变更;即工程招标确定中标价后,对比招标所用施工图纸,设计院发出的所有修改施工图(包括对施工图纸的修改、增补、废除,出新版图纸等)。

2、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3、暂定材料及认质认价材料价格的签证;

4、工程内容、工程量和费用的调整;

5、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施工进度改变、施工顺序改变新增附加工作及其它涉及合同价款之外造价的责任事项所做的签认证明。

第四条管理原则

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

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益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3、工程变更,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要求与现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变更设计报告单,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软基处理类应附土样分析、弯沉检测或承载力试验数据)、变更方案(附上简图及现场图片)、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无单价的填写估算费用),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按变更设计施工;

4、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

5、施工签证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应严格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控制办理施工签证。

6、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或签证总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可参照《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

第五条工程变更分类

(一)一类变更::指一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加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变更,或影响总工期10以上的工程变更。

(二)二类变更:指一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加在550万元(含5万元)的工程变更,或影响总工期10天以内的工程变更。

(三)三类变更:指一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加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减少或不增加工程费用、不影响总工期的工程变更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审批


第六条 学校对原施工图提出的方案变更、功能变更、材料变更或其他较大变更,必须按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提供相关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基建处据此书面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并负责落实和督促变更设计单位尽快出图。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资料由基建处按设计文件发放程序归档。

第七条 使用单位提出的方案变更、用途变更、材料变更或其他较大变更,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单项变更造价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应经基建处处务会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按基建处有关规定办理。

(二)单项变更造价在5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工程变更,应经基建、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形成会议纪要后由基建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单项变更造价在1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工程变更,应经基建、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之后由基建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单项变更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应经基建、监察、审计等部门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校长办公会的,应经主要校领导审批,先由基建处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在之后的校长办公会上及时予以通报。

第八条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工程变更而引起的造价调整,基建处应及时交由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并按第六条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审批,之后由基建处实施。

第九条 经过批准的变更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单和工程签证等,应作为工程结算和审计依据。工程变更新增部分应以工程设计变更和相关资料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十条 依照工程变更批准文件,基建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通知中应明确工程变更的内容、时间、范围、造价等。

第十一条 基建处应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时对现场进度进行盘点,需要办理签证的,按工程签证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基建处负责对工程变更的具体落实,并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第四章工程签证的内容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施工签证单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签证日期、签证连续编号;

(二)签证事由;

(三)施工说明或施工简图、测量记录;

(四)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基建处(业主代表)、审计单位(现场跟踪审计人员)四方的意见、公章、经办人签字和签认日期。

下列情况不能办理施工签证:

(一)施工合同、投标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中已包含的内容,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包干支付的有关事件;

(二)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设计变更等方式解决的内容;

(三)与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

(四)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及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合价;

(五)施工单位虚报工程内容或为创品牌、业绩工程等增加的费用;

(六)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

(七)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等降效损失;

(八)违规操作或失职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等损失;

(九)施工单位责任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下列情况可以办理施工签证

(一)合同规定按实结算的项目;

(二)合同文件未包含,但为完成合同内容或进行结算必须做的工作;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停建、缓建所造成的损失;

(四)受学校有关部门委托,发生的其他零星工程费用;

(五)设计、监理和学校有关部门原因增加的其他费。

施工签证应一事一签,随做随签,避免补签。

施工签证要求依据充分,责任明确,内容完整,记录真实,文字表述详尽清楚,图示尺寸精确,工程量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无误。

施工签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应妥善保管,结算后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第五章工程签证的审批

第十四条 基建处和现场监理及工程跟踪审计人员必须对现场的实际情况做认真、详实的记录,并与施工方共同对相关工作量予以实测实量。

第十五条 工程签证须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基建处现场代表各方签名。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报工程监理单位。

(二)工程监理单位审核无误后签署明确意见报基建处现场代表。

(三)由基建处现场代表、工程跟踪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按基建处有关规定签署意见。

(四)基建处分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基建处印章。签证金额大于五万元的参照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工程签证必须在相应工程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工程签证结束后,基建处现场代表要在3天内将签证单原件报送审计处、基建处、施工单位各一份并自留一份。

第十八条 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签证,由基建处组织现场代表、审计处和监察处代表等会同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形成会议纪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学校其他修缮、装修等工程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如本办法中相关条款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则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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